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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29 11:35:25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市政协副主席  民建安庆市委主委  童学军

 

20092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快速发展,截至201112月底,我市有小额贷款公司37家(其中城区15家),注册资本金18.58亿元(其中城区9.28亿元)2011年,仅城区周转额近120亿元,城区实现税收近5000万元。它们通过其独特的信贷优势,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的问题,维系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有效调动了民间的资金,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经营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是身份定位不明确,运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人民币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存储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吸纳社会存款扩大资本,同时这些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也不能享有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从事业务往来,利率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变相加重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是遭遇税收政策“歧视”,税负较重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法开展贷款业务。小贷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与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区别。银行在计算利润时不仅扣除了各项银行业务费用,还将吸纳存款的利息成本做了扣除;而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主要来自股东注入的资本金,这些资金不存在利息成本,小贷公司可以计入成本的费用只有人员工资、招待费等不多的费用,因此缴纳所得税时税基比较高。另外,小额贷款公司除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5.56%的营业税外,股东分红后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小贷公司税收负担较重。同时,银行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待遇,而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法享受此待遇。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过重,利润空间较小,税后利润和股东分红有限

三是监管机制弱化,经营风险大。省级人民政府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银监会和公安部门主要查处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是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这种分散型外部监管设计实际上是把除法律禁止之外的监管职权均授予了地方政府行使,而地方政府又未明确全面监管的责任机构,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监管主体弱化和虚化风险,监管效果很差。从某种角度看正是这种监管机制的缺陷培育了该行业无序发展的土壤。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组织少数违规经营的小贷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对小贷公司的正面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味追求高利率进而实现高收入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种普遍心理,这也为行业发展留下了隐患。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高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几倍甚至更高,一方面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加剧了贷款违约率。温州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事件,应引起大家警示。贷款违约事件出现,也必然加大小贷行业的经营风险。

四是自身面临融资难题,持续发展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明显。而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向银行融资时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加之,商业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明显偏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短时间内将一批资金全部发放贷款后,只有等待定期还贷或者寻求更多的投资来维持资金周转,这种资金运营模式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发展和业务的扩大。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给予其金融机构同等行业地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按企业性质对待,与其从事的金融业务性质不相符合,也造成了其相对银行来说税赋过重的问题。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75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我们应积极贯彻该文件精神,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并给予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2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拓展其收入渠道。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可以审批同意其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以拓宽其金融服务范围,增加营业收入。

3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落实力度,扶持其可持续发展创造性地落实国家省上的扶持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渠道作用。在税收方面,建议参照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优惠标准执行,并给予3-5 年的优惠过渡期。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两年内可予以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在同业拆借利率方面,建议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执行,使其平等参与资金拆借市场

4注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服务,降低其经营风险小贷公司主要是凭借担保和信用发放贷款,抵押贷款很少,经营风险较大。政府应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统一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享,为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信息平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主动邀请本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参加有关经济金融工作会议和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向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企业,并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5、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其监管引导。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起点。在受理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加强对各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加强对其金融监管。建立全面监管小贷公司的专门机构,全程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并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扶持和风险防范。同时,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实现正常有序经营,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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