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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30 11:54:14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民建安庆市委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广泛协商的民主形式。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这一民主形式在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

1. 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第一,有利于广泛地表达社会利益。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能够通过自身所联系的社会成员来表达和反映社会利益诉求。为促进公共利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充分发表意见,并在理性、自由、平等的协商讨论中达成共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

第二,有利于全面地综合社会利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能够通过自身组织对所联系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综合;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又能通过党际政治协商的方式实现更高层次、更全面的社会利益综合。

第三,有利于科学地回应社会利益。回应社会利益诉求,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中国党际协商便能实现这一点。通过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取得共识,从而达成满足人们利益诉求的决策。

2.提升公共决策质量,促进决策实施

第一,从党际协商主体来看,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提升公共决策质量。我国党际协商的主体,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是由各自所联系社会成员中的优秀代表组成,他们是社会中的精英。在中国党际协商中,政党之间的协商实际上是政党代表来完成的,这些代表又是政党中的精英。我国党际协商主体的这一精英性特征决定了它能够促进公共决策质量的提升。

第二,从党际协商过程来看,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提升公共决策质量。党际协商的过程是平等、自由、理性、充分、深思熟虑的协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所需决策自由、平等、充分地表达观点,交换意见,并在认真分析、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不断修正原本在决策问题上的错误认识,最后集中全体协商成员的智慧和理性,制定出科学决策。

第三,从党际协商客体来看,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提升公共决策质量。我国党际协商的客体即党际协商的内容,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我国党际政治协商客体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有助于协商主体树立集体意识、责任意识,排除利己主义的干扰、突破个人主义的思维,从而发挥集体理性、广纳集体智慧,不断提升决策质量。

3.发挥民主党派监督,提高执政能力

第一,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通过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推动执政党党风的改善。中国党际协商能够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促使执政党克服官僚主义独断专制的作风;促使执政党克服宗派主义脱离群众的作风;促使执政党克服教条主义忽视实践的作风。

第二,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通过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集思广益,作出科学决策。中国党际协商作为我国政党间平等协商的民主形式,它通过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集思广益,从而为执政党作出科学正确决策提供了平台。

第三,中国党际协商有利于通过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预防腐败现象的时常发生。中国共产党要想长期保持执政地位,就必须反对腐败、预防腐败。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诸多方式反对腐败、预防腐败,党际协商便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

 、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协商制度不健全

1.程序制度不健全。现有协商程序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协商规划的制定环节,协商议题由谁提出、什么时间提出、由谁确定;在协商活动准备环节,议题确定之后,由谁通报协商单位和个人、什么时间通报;在协商活动开展环节,如何保证协商过程的和谐、舒畅进行,如何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自由;在协商意见反馈环节,应该由谁反馈、何时反馈,协商主体应该在协商意见反馈中起到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从目前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文件来看,不是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各地规定的千差万别。

2.评价监督制度不健全。从中央层面看,相关文件均未涉及评价监督问题;从地方层面看,部分地方对党际协商的评价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过于笼统 

()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识不强

1.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民主党派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的职责和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民主党派很少主动提出协商议题。

2.缺乏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协商议题确定之后,相关部门要通知到参与协商的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成员。为了更好地进行协商,民主党派协商成员需要围绕议题展开调研等工作, 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未能做到这一点。

3.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在协商活动开展过程中, 由于担心自己的观点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4.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作为协商主体,民主党派的职责还体现在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上。但在现实中,不少民主党派成员不能做到这一点。

 ()协商过程不够民主

1.协商主体缺乏平等。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知识背景、社会经历和表达能力的不同,导致协商主体对协商过程和结果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平等。

2.协商过程缺乏公开。从地方层面看,党际协商的公开程度远不及中央层面。在地方上,一般来说,越往下,党际协商的公开程度往往越不理想。从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来看,新闻媒体对定期 的民主协商会报道较多,但对于不定期的座谈会、谈心会报道较少。

3.协商过程缺乏民众参与。在协商议题的提出阶段及准备阶段应该主动深入群众当中,了解百姓心声和愿望,并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查研究,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群众的真实愿望和利益诉求,但在现实中,一些协商者未能做到这一点。同时,在协商反馈阶段有民众参与,更能督促协商意见的办理。但从现实来看,协商结果的承办单位较少与民众发生联系。

 、解决党际协商民主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完善协商制度

1.完善协商程序制度。重点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制度、协商议题的通报制度、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协商意见的反馈制度 

2.完善评价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统一明确的评价监督制度。二是明确评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应对评价监督主体作出针对性规定,如评价监督主体应包括哪些机构,它们的主次关系如何,具体职能分工是什么。在此基础上,还应对评价监督的客体即评价监督的对象作出明确界定。

() 增强主动协商

1.增强协商意识。要加强协商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协商人员参加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要善于发现党际协商中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通过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增强协商参与者的协商意识。

2.提高协商自觉。协商主体应带头遵守党际协商的有关规定,自觉提升素质,主动深入实际,积极参与协商,不断提高自身协商水平。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商主体队伍建设,通过举办报告会、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他们协商的自觉性,提高协商能力。

() 推动民主协商

1.推动协商主体平等。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主动与中共协商人员展开交流协商。通过安排那些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大体相同的政协委员参与同一问题的协商,或者是通过对那些在协商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等方式,人为地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2.推动协商过程公开。要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协商单位可以借助传统媒体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对协商过程予以公开。协商主体也要有公开意识 ,在严守有关秘密的前提下,公开协商的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与所联系群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3.推动协商过程中的民众参与。一是在协商议题提出环节增强 民众参与。如在协商议题提出过程中通过听证会、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百姓对协商议题的看法与认识。二是在协商准备阶段增强民众参与。在协商准备阶段,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结合协商议题 , 开展专项调查研究,通过深入实际,了解百姓生活现实,掌握群众真实想法,从而发挥自身的利益代表功能。三是在协商反馈阶段增强民众参与。协商结束后,根据相关程序,协商意见要交与有关单位办理,为了更好地督促协商意见办理,有关单位应将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协商意见的承办单位是谁、什么时间办理、截至何时、办理的结果如何,这些都应向社会公布。只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参与,才能够增强协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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