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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导向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23 09:38:51 浏览量: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斯东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随着事故调查的进行,必然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即事故责任的追究。在对国(境)内外多起事故责任追究的梳理分析中,发现国(境)内外事故责任追究的导向有很多差异,不同地区的事故责任追究也存在差异,甚至同一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在责任追究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例如广州热电事故、北京火灾事故、东莞起重机事故、台湾烟火表演事故等等。目前的事故责任追究导向,个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末位分管现象日益突出,随着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安全生产已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不愿意、不敢分管的高风险领域,而末位分管带来更多的问题,由于分管领导的弱势,在重大问题上没有决策权,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

2、安全监管干部素质与能力弱化,在一些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在责任追究时往往都要追究安全监管系统内的干部,导致安全监管领域风险日益凸显,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大多不愿意到安全监管系统任职。

3、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机构职能调整,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有关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条款已不适用。

建议: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时修订完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区出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事故类型、事故性质、事故影响、履职尽职情况明确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情节和使用条款。

2、明确安全生产必须由常务或“一把手”分管,不论地区和企业,常务分管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的一道保障。

3、在监察委员会运行之后,适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责任追究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惩戒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重要措施,不应该成为弱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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