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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守法•敬业

发布时间:2016-08-03 10:36:31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爱国•守法•敬业 
 民建工作回忆片断 


冯梯云  
   
   我在参加民建后,第一次参与的重要活动,是宣传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那是我在1953年,中共明确提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当时的情况是经过“五反”运动,私营工商企业正在恢复和活跃起来的时候。中共党委对民建的第一步要求是教育成员和民族工商业者“爱国守法”。爱国守法在当时很有针对性,并且是有丰富内涵的。 
  爱国对每个公民都是应有之义。而对当时从事工商企业经营的民建会员和民族工商业者来说又有其特殊的含义。因为从事私营工商业必要谋利。而其所谋之利非大利,人民之利;而是小利,私人之利,这就需要引导怎么谋私利而不致损害大公。在谋利的时候,要克服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之所在,趋之若鹜”,要从事工商企业的会员做到这一点是不大容易的。这就需要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当时的爱国主义也就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向着社会主义逐步过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时要考虑国家和人民利益,要照顾职工劳保条件和生活待遇改善;得利后,要考虑为国家人民办些好事,比如依法纳税,资助公益事业等等。由此可见这个爱国主义教育是很有政治内容的,不仅有利于经营企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经营者本人的认识提高和思想进步。 
  守法,更是有具体内容,当时要服从国营经济领导,接受工人群众监督,遵守工商市场管理,依法缴纳国税等等,有关经营活动国家都有规范和法律,工商企业都要遵守。守法的反面是违法,违法是要受纪律和法律的制裁的。这点更是直接代表了会员群众和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顺利经营,健康发展。 
  这件事,现在回顾起来是很有成效的,不仅完成了中共交的任务,有利于会员企业和私营工商企业的稳步前进,而且对所有民建组织的骨干分子也是很切实的教育和提高。总结我自己的道路,这一段工作也是既健康又深为得益的。 
  现在时代不同了,不可同日而语,但当前也有不少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爱国守法敬业”还是不啻为经营才一个良好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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