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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30 15:43:11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新形势下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民建安庆市委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为普通职工圆梦“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更低的资金成本,在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任务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比,与广大职工的需求相比,与化解房地产发展去库存的矛盾相比,其使用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1. 覆盖不广,缴存悬殊。住房公积金应当具有普遍保障性。但在实际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较好,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基本未能缴存,且已缴存的职工,因单位不同或在单位身份不同,工资收入大相径庭,缴存的比例又各不相同,导致职工公积金缴存金额相差悬殊,影响了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与公平性。 

    2. 管理分割,不能联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市级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市和下属有条件的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国家、省、市、县、镇五级行政机构中主要在市级设立管理机构,这就使得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统一的业务指导、标准规范,且相互分割,各自为政,职工工作在流动到异地时,普遍感觉公积金异地提取、异地贷款障碍重重。

3.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公积金使用范围有限,主要用于支付住房和房屋大修,近年来各地在公积金使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如部分城市扩大到使用于房租、物业费等,但在金额上限制较大,使得大量公积金仍处于沉淀睡眠状态。此外,公积金使用程序仍然繁琐和不便,如职工必须在支付首付款后才能提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也必须在垫支几个月的银行贷款后才能实现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账,老百姓买房本来就资金紧张,公积金资金支持的滞后使得公积金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4.公积金管理重管理轻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政策制定常常立足于如何管理而不是如何为群众更好地服务,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缴存核算、提供支取、发放贷款等业务工作上,忽视人民群众对服务需求的提升,在业务办理流程、办理效率、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改进不够,对职工作为缴存者的权益尊重不够,职工对公积金缴存、使用、增值等信息知情难,监督难,在实践中对公积金制度难免抱怨和不满。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生与发展成为工作重中之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我们认为,应当以此为指导,采取以下措施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 

1.归集扩面,压高托底,确保公积金缴存公平。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制定措施,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低问题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征缴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宣传,严肃法纪,严格征缴科学核定缴费基数,确定每年缴存公积金的上限封顶限额,限制缴存额度,压高托底,以公平分配,缩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纠正无序提高或畸形分配制度。

2.统一管理,打破地区利益。打破公积金管理分割现状,实行公积金全国统筹管理,由国家统一缴费率、统一住房贷款政策、统一调度使用和管理公积金,全国一盘棋,避免各自为政。当然,这需要国家层面的统筹考虑与实施,目前,至少可以由住建部牵头,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数据平台,方便各地公积金数据的收集、交换和共享,既能从源头上遏止各类违规行为,也能通过信息系统支持尽快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3.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去库存,因此,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如公积金除了应用于传统的购房,可以扩展到缴纳房租、物业费、住房办证费,可以将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化为公积金贷款;不仅如此,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公积金可以在职工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一次性提取,这表明公积金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保障性,在实践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展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如规定公积金可以在职工产生重大疾病或家庭经济陷入困顿时提取。

4. 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首先要降低门槛,如公积金买房,除了可提取夫妻之间的公积金,应当允许提取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其次,要简化程序,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异地互认和接续等,应当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再次,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沟通的通畅性,应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5.采取多种措施,向低收入家庭倾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低收入群体,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或者缴存比例和额度太小,他们既难以承受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去购房,因此,公积金政策的互助性、保障性他们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对此,在住房公积金政策上,应该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保护。针对效益不好的企业、低收入者应当制定操作性强的不同征缴、贷款配套倾斜政策,如减免政策、缴存奖励,增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对于低收入家庭的缴存者,应适当降低贷款的首付额,延长贷款的期限,甚至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来帮助他们实现购房的梦想,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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