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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23 09:41:09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陈文龙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或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以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应助皆助为目标,努力做到使每一个受到侵害未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获得来自国家的经济帮助, 目前,司法救助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是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12月7日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但在办理司法救助时,存在认定标准抽象、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实现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当前具体办理司法救助时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过于抽象

《意见》规定,司法救助制度认定的主要标准是“经济确有困难”,但该标准过于笼统抽象,无详细的数据作为依据,也无相关解释及说明。办理司法救助时,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及应该给予何种救助,只能由承办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主观裁量,审查标准不易把握,又没有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很容易造成裁量失当,无法准确及时的为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救助。

(二)司法救助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意见》仅从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程序、资金筹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意见》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属救助对象,因该意见只明确了救助对象,没有明确受伤程度不一时如何处理,如案件有两名以上被害人,被害人受伤程度不一致,如何进行救助,是不是适用同一标准救助?

二、完善我国民事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建议

(一)明确司法救助认定标准

应尽快立法明确司法救助的认定标准,即对经济确实困难的认定。对于其经济情况的考量应该从其财产和收入两方面,结合申请人收入情况、是否享受“低保”、申请人所抚养的家庭所需要的必要费用支出等方面设定评分标准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判断是否“困难”。

(二)尽快制定司法救助细则,明确司法救助金的计算方式。

细则制定时要尽量细化,针对《意见》规定的案件类型分别制定司法救助金的计算方式,如刑事被害人受伤的,可根据伤残等级或损伤严重程度计算国家司法救助金,伤残等级高者,救助金额高,等级低者,救助金额低。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实践上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救助资金能够更好的帮助弱势群体,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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