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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13:52:28  点击::  来源:民建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吴晓峰

随着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措施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市的职工医保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充分发挥了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人民的基本医疗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成效显著。但从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制度具体执行情况来看,还有一些地方尚待进一步完善,当前比较突出和群众反响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在民营企业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与实际工龄之间存在政策缺失。

我市目前实行的是宜政办秘【200719号文件《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医保政策,其中对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职工医保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解决了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实际工龄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但均未提及民营企业职工

我市医保启动时间为20001月,而民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最早从20041月才开始参保,相差了四年(20001月至200312月)时间,是当时的政策和社保措施还未惠及到民营企业所形成的,并非是因为民营企业不参保。造成现今民营企业在办理退休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时,上述4年工作期间因没有实际缴费又没有政策支持而不被视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民营企业对退休职工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用的负担过重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少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转型,许多民营企业解决了一大批社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的4050岁中壮年人员的就业。此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在新企业参保的或参保时间不长的,而按照现行的医保政策,民营企业在支付此类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补费上的经济负担日益加剧。这样会大大挫伤了民营企业在任用社会和下岗职工中中壮年以上人群的积极性,直接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在今后的用工上慎重选择,从而极不利于绝大多数4050人群的就业,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现今的民营等非公企业任用了一大批社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的4050岁中壮年人员,这些人员曾经是计划经济末期、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和社会的中坚力量,经历了社会和企业的重大变革,现在已近中老年,劳动能力逐渐衰退,其中有相当部分人已逐渐沦落为城市贫民了。但不能忘记他们曾经为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和奉献。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一、扩大医保政策中视同缴费年限的企业范围,将民营等非公企业职工医保待遇纳入到国有、集体职工同等范围之内,同时取消医保实施初期所形成的参保时间差距(前述四年)

二、加大措施降低民营等非公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的负担。

建议从缩减参保人员最低医保缴费年限和政府增加相关补贴等入手,减轻民营等非公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负担,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民营等非公企业吸纳更多此类人员上岗就业,以加大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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